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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张某,王某6,王某7,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子村民委员会,王某9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26号原告王某1,女,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原告王某2,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原告王某3,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原告王某4,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原告王某5,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原告张某,女,194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原告王某6,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原告王某7,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八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8,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某,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职员。第三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法定代表人不某,主任。第三人王某9,女,1982年2月15日,汉族,汉族,现住赤峰市,农民。第三人王某10,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1等八原告诉被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第三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子村民委员会、王某9、王某10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某1等八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1等八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等八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1等八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李国琴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栾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