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金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64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富,男,1977年9月7日出生,彝族,家住四川省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正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2时48分,被告人黄金富窜至肖某开的手机门市内,乘人不备,将手机柜内一部全新金色OPPO-R9TM型手机盗走。被害人肖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案至会理县公安局。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金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黄金富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499元。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严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金富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黄金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400余元的手机一部,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富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黄金富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12时48分,被告人黄金富窜至肖某开的手机门市内,乘人不备,将手机柜内一部全新金色OPPO-R9TM型手机盗走。被害人肖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案至会理县公安局。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金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黄金富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499元。认定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6年8月21日,肖某在清点手机门市库存时发现待售的一部OPPO-R9TM型金色手机被盗,被盗手机进价为人民币2390元。后调取手机门市的监控录像查看发现,盗窃行为系一黄姓男子在2016年8月4日12时48分所为。2、被告人黄金富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14日我到街上赶街,我进入肖某手机门市内后,发现肖某和她丈夫都没在,只有一个小姑娘在卖东西。我看见放手机的柜子里有很多手机,且柜子没锁,我就趁小姑娘不注意的时候,假装趴在柜子上看手机,伸手将柜子门拉开,并将里面的一部手机拿出装在裤兜里走了。是一部崭新的金色OPPO手机,具体型号不清楚,价值也不清楚。我是准备偷来自己用的,因没钱用了,我就拿去会理以800元的价格卖了。2016年12月2日我家已经赔偿了3000元给肖某。3、失主肖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1日我清点货物时发现少了一部手机,我就调取监控录像看,监控录像显示是2016年8月4日12时48分被一个中年男子(姓黄,名字不知道,平时别人叫他小卢,他妻子叫兰某)偷了的。我和兰某是远亲表姊妹,想到他还了就算了,他承认偷了手机但拒不归还,我们就报案了。是一部金色OPPO-R9TM型手机,全新,进价是2390元,全国统一售价2799元。手机是放在进门左手边中间那个手机陈列柜里的,当时柜子没上锁。当时就我大女儿在右侧的手机陈列柜处卖耳机,没注意到有人偷手机。4、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1日妻子肖某清点货物时发现少了一部手机,肖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们就调取监控,才发现是被一个中年男子(平时别人叫他小卢)在8月4日12时48分偷了。该男子的妻子和肖某是远亲表姊妹,我们想到他把手机还了就算了,他承认偷了手机但拒不归还,我们就报警了。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证实:2017年1月3日11时10分至11时30分,被告人黄金富对其盗窃手机的详细位置进行了辨认。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失主肖某从十张分别编号1-10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9号(黄金富)是盗窃手机的人,姓黄,小名小卢。证人严某指出截图中的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从十张分别编号1-10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4号(黄金富)是盗窃手机的人。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肖某手机门市内。8、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妻子兰某向失主肖某赔偿3000元钱。9、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OPPO牌手机R9TM型一部价值2499元。10、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黄金富供述其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400余元的手机一部,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黄金富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黄金富的家人赔偿了失主经济损失,取得失主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富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