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卫国与饶龙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国,饶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唐卫国,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饶龙艳,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饶龙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龙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饶龙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