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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卫国与饶龙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卫国,饶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唐卫国,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饶龙艳,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饶龙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龙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饶龙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