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蒋中琴申请执行李丽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中琴,河南诺优投资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蒋中琴,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河南诺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蒋中琴申请执行河南诺优投资有限公司、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河南诺优投资有限公司、李丽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0430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零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04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