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勇与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但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86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生,住赤壁市。被告:但静,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