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阔仲、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阔仲,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阔仲,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华,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阔仲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黄阔仲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黄阔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显审判员 于红霞审判员 肖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雅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