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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刘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刘斌,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千峰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月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8号。负责人王建山,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千峰南路鸿峰花园东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生,董事长。上诉人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刘斌、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