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某1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舒某,周某2,周某3,李某,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2127号原告:周某1,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舒某,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周某2,男,201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周某3,女,201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周某2、周某3之法定代理人谢某(二原告之母),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四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烁,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王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西山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唤涛,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周某1、舒某、周某2、周某3与被告李某、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1、舒某、周某2、周某3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舒某、周某2、周某3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舒某、周某2、周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1、舒某、周某2、周某3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