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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国基、欧立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国基,欧立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国基,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立发,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再审申请人余国基因与被申请人欧立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民终5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余国基于2017年4月13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欧立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余国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国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