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宏珊与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91执9号 申请执行人赵宏珊,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玉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珊与被执行人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长经技劳人仲调字【2016】第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经技劳人仲调字【2016】第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 代理审判员 吴 淼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