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青春服饰与狄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青春服饰,狄朝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334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青春服饰。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经营者:平园,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朝霞,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青春服饰与被告狄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27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服装生意,被告自2015年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服装,截至2016年9月9日,被告欠原告12778元未付,被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服装,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欠原告1277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青春服饰12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