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22号何文杰与周效海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杰,周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杰,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社区。被执行人周效海,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杰与被执行人周效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效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效海于2016年11月29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文杰执行款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2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周效海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何文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曙光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