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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军,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92号申请人:李建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美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建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732000元或在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35万元。申请人李建军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周顺学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通化街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李建军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35万元或金融机构存款73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查封担保人周顺学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通化街住房(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4180元,由申请人李建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