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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吉明与吕珩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明,吕珩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78号原告:杨吉明,男,1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吕珩声,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法定代理人:陈同富。委托代理人:杨栋梁,东营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吉明与被告吕珩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杨吉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吉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吉明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