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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军国、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国,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61号申请人王军国等67人,系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青岛新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尚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人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接收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及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0654.72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0654.72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490654.72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