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旺土、王荣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旺土,王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邹旺土,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王荣富,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邹旺土与被执行人王荣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荣富所有的与50000元、案件受理费832元、保全费765、执行费674元等额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