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7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继军与王雅丽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军,王雅丽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196号原告:杨继军,男,汉族。被告:王雅丽,女,汉族。原告杨继军与被告王雅丽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继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军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继军负担。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