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继军与王雅丽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军,王雅丽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196号原告:杨继军,男,汉族。被告:王雅丽,女,汉族。原告杨继军与被告王雅丽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继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军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继军负担。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