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楠诉被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生及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楠,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416号原告高楠,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拦街288号。法定代表人单小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也,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150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建晓,女,1992年2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高楠诉被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二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原告未与二被告签订任何协议,无法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被告住所地位于沙河口区,本案应当移送至沙河口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起诉二被告请求确认二被告与不特定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未明确签订合同的主体、时间等因素。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属于沙河口区。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涉及的合同并不确定,无法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沙河口区,故应当由二被告住所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原告提出的案涉被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位于甘井子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人员亦在该小区附近,应当以该小区的地址确定二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以实际经营地确定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甘井子区,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与其住所地不属一地实为常见,不能将其开发的项目或者小区的地址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以确定管辖法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