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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与莆田映日家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4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4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