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彦东、薄文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东,薄文生,崔寒冬,薄桂金,张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77号申请人:李彦东,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薄文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崔寒冬,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薄桂金,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金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薄文生、崔寒冬、薄桂金、张金峰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共同向申请人李彦东借款7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期限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申请人李彦东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申请人李彦东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寒冬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上海城协议号为670号,评估号为F2-20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并提供李彦东所有的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寒冬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上海城协议号为670号,评估号为F2-20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一年。查封李彦东所有的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