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0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100号原告:孙某甲,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刘某甲,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占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