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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0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100号原告:孙某甲,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刘某甲,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占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