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杨佐勇、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佐勇,冯海燕,谭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杨佐勇,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冯海燕,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谭坤,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佐勇与被执行人冯海燕、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谭坤有房屋可供执行,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