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立甫家与黄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甫家,黄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133号之一原告:立甫家,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沐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江,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泗洪县,现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立甫家诉被告黄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立甫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立甫家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江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甫家撤回对被告黄文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立甫家已预交),由立甫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冰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