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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立甫家与黄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甫家,黄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133号之一原告:立甫家,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沐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江,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泗洪县,现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立甫家诉被告黄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立甫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立甫家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江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甫家撤回对被告黄文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立甫家已预交),由立甫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冰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