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吉某、乌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吉某,乌某,张某,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375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吉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公职人员,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乌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巴某,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吉某、乌某、张某、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金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