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令贺与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贺,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648号原告孔令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玲,系董事长。原告孔令贺与被告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令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孔令贺自愿承担。审判员 高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