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苑海深与刘三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海深,刘三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64号原告:苑海深,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国市。被告:刘三胜,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海深与被告刘三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海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苑海深负担。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