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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英与谢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黄英,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无业,现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谢芳,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普定县畜牧局工作人员,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英与被执行人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谢芳的银行存款履行了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黄英主动放弃剩余标的,现申请执行人黄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