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贾万顺、李银凤、贾国权、张喃喃与贾国亮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04号之一本院2017年4月9日对上诉人贾万顺、上诉人李银凤、上诉人贾国权、上诉人张喃喃与被上诉人贾国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9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豫09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第八行、第十行中的“被上诉人”补正为“上诉人”。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