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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贾万顺、李银凤、贾国权、张喃喃与贾国亮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04号之一本院2017年4月9日对上诉人贾万顺、上诉人李银凤、上诉人贾国权、上诉人张喃喃与被上诉人贾国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9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豫09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第八行、第十行中的“被上诉人”补正为“上诉人”。审 判 长  王瑞峰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