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金涛与被上诉人黄新录、汤守云、冉玉芳、黄于佳运、黄于佳宜、原审被告褚育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金涛,黄新录,汤守云,冉玉芳,黄于佳运,黄于佳宜,褚育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涛,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录,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守云,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黄新录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玉芳,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于佳运,男,200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系黄新录之孙。法定代理人:冉玉芳,系黄于佳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于佳宜,女,201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系黄新录之孙女。法定代理人:冉玉芳,系黄于佳宜之母。原审被告:褚育乐,又名褚娱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吝宏伟。上诉人韩金涛因与被上诉人黄新录、汤守云、冉玉芳、黄于佳运、黄于佳宜、原审被告褚育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金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被上诉人黄新录,原审被告褚育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吝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汤守云、冉玉芳、黄于佳运、黄于佳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韩金涛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协议未违反真实、公平、自愿原则显属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曾明确起诉撤销过该协议,这有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及渭南市中级法院(2016)陕05民终722号民事判决,足以证实。被上诉人黄新录、汤守云、黄于佳运、黄于佳宜、冉玉芳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015年3月份,原告黄新录之子黄玉军为被告褚育乐装修饭店。后黄玉军在装修期间发生事故,经医治无效身亡。2015年4月26日晚,经中间人调解,原告与被告韩金涛、褚育乐于次日凌晨达成了死亡补偿协议。被告韩金涛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于2015年4月27日就剩余部分向原告黄新录出具了欠条;被告褚育乐亦向原告黄新录履行了67000余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韩金涛以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协议。后本院作出判决驳回被告韩金涛的诉讼请求,被告韩金涛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金涛所称签订死亡补偿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情形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内容亦未显失公平,驳回了被告韩金涛的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签订的死亡补偿协议是否应予撤销。原告主张该协议系违背其意愿所签订,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则,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协议约定的内容亦未显失公平。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死亡补偿协议亦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且二被告已经部分履行,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死亡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新录、汤守云、黄于佳运、黄于佳宜、冉玉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新录、汤守云、黄于佳运、黄于佳兰、冉玉芳负担。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韩金涛曾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死亡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为由诉至蒲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蒲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韩金涛的诉讼请求,韩金涛对该判决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金涛所称签订死亡补偿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情形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内容亦未显失公平,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陕05民终72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诉人韩金涛又以相同事实及理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韩金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韩金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战武审 判 员  安维科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