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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889陈振明与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明,尤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1889号原告:陈振明,男,194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惠良,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美艳,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陈振明与被告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振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美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尤美艳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尤美艳因欠外债,2016年多次向其借款,累计10万元。尤美艳于2016年12月19日向其出具借条一份。经其多次催讨,尤美艳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尤美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尤美艳于2016年12月19日向陈振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陈振明人民币10万元整。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及时归还。陈振明主张尤美艳结欠其借款10万元,有尤美艳本人出具的借条为凭。现陈振明要求尤美艳归还借款10万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尤美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振明归还借款10万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尤美艳负担。该款已由陈振明预交,尤美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陈振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鑫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