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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丹阳市功臣印务有限公司、江苏盛龙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丹阳市功臣印务有限公司,江苏盛龙锁业有限公司,梅爱民,祝云,顾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40号异议人(案外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8号万都中心4803-4804。法定代表人:OlivierRambert。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665903-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22号。负责人:姜斌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丹阳市功臣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51873-7,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群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祝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盛龙锁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04337-8,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工业园腰沟村。法定代表人:顾红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爱民,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祝云,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顾红萍,女,汉族,1978年12月27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功臣印务有限公司、江苏盛龙锁业有限公司、梅爱民、祝云、顾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案外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