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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娟与李凯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娟,李凯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596号原告冯娟。被告李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娟诉被告李凯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隽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之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