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娟与李凯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娟,李凯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596号原告冯娟。被告李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娟诉被告李凯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隽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之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