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郑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890号原告:郑某1,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原告郑某1的妻子),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2,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郑某1诉被告郑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1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郑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审判员 彭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