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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大庆、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大庆,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张明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106号原告:李健,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军,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庆,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被告: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赵村镇辛庄子社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中山东路199号。被告:张明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原告李健与被告王大庆、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张明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健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李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大庆、定州市凯达仓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张明乐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李健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