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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隋志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201号原告:隋志,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锡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轶,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姗,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隋志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隋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隋志负担。审 判 长  段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世荣人民陪审员  赵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