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吴海东与韩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东,韩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东,男,回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韩剑,男,回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振华应支付申请人谢建存案件款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5989元,合计4119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振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建存案件款41190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占杰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赵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