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昌富与雷瑞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昌富,雷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昌富,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晋祠公园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雷瑞萍,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瑞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明审判员 任小兵审判员 马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