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华南企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华南企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少炜。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华南企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邝植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健,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3民初737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第7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双方对合同纠纷以书面协议选择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诉讼管辖条款明确且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据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莉常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