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刘流生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3790号原告:刘xx,男,1966年3月8日出生,北京璐妮丽丝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魏国英,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河,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楼12层1201。法定代表人:唐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玲,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尼桑小型轿车一辆;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至实际返还日为止的车辆使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6年1月份因为资金紧张,想用名下所有的×××尼桑小型轿车与被告做借款抵押。在与被告办理贷款业务的同时,被告以贷款需要为由将上述尼桑车的所有手续都复印走了,同时安排公司评估人员与原告一同去车库看车,并确定原告可以贷款的金额为15万元。评估人员安排原告去被告楼上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但到被告楼上,被告又以原告所有的车辆办理不了贷款为由拒绝办理贷款,同时扣押原告所有的车辆并拒绝返还。被告辩称:不同意返还汽车。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案外人唐x借款购买宝马车,后一直没有向唐宁偿还本金和利息。我公司是原告及唐x的受托方,双方都委托我公司对这笔借款进行管理。而且是我公司向唐x推荐的原告。对于原告不还欠款的事实,基于合同关系,我公司有权向原告进行追讨。所以原告将涉案车辆开至我公司时,我公司就扣留了原告的车辆。经审理查明:车牌号为×××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庭审中,被告认可上述车辆现被被告占有控制。以上事实,有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的×××小轿车属原告所有,现被告以其与原告的借款纠纷为由,拒绝返还上述车辆,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车辆使用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车牌号为×××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刘xx。二、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1734元(已交纳),由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1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爽人民陪审员 李秀敏人民陪审员 杨燕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佳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