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137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黄某,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