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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爱明、赵立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明,赵立雷,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富根,XXX,韩豫晋,姜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爱明,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立雷,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富根,男,1945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X,男,1942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豫晋,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亦军,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爱明、赵立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富根、XXX、韩豫晋、姜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633457元。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茂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