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锐与连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锐,连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督3号申请人宋锐,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栗梦瑶,女,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人,系申请人宋锐之妻子。被申请人连杰,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山西省襄垣县人。申请人宋锐与被申请人连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2017)晋0431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连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连杰收到支付令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连杰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431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宋锐负担。审判员 郭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