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盖建虎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盖建虎,俞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财保39号申请人:盖建虎。被申请人:俞德鹏。盖建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俞德鹏所有的位于金塔县金塔镇金色阳光房产转籍过户手续予以冻结。盖建虎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盖建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俞德鹏所有的房产转籍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盖建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