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万学江、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江,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7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学江,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地址,证件号码:130322195406191211被执行人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组织机构代码:685734321。法定代表人徐良滩,该公司经理。万学江申请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冀0322执第7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昌黎县江南塑编有限公司在昌黎县安山镇政府土地租金30万元,已冻结昌黎县安山镇政府财政所银行账户50×××60,现因该账号内的存款为昌黎县安山镇政府专项资金(包含(1)养老金(2)残疾人补贴(3)移民扶持金),昌黎县安山镇政府要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昌黎县安山镇政府财政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龙家店分理处账号50×××6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