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保成、李淑云等与韩建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成,李淑云,韩建军,韩华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1号原告田保成,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李淑云,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永静、张伟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韩建军,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献中、路换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华平,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路广、李斯琪,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保成、李淑云与被告韩建军、韩华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保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保成、李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保成、李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保成、李淑云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