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2096号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华,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0年10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俊领国际酒店实施物业服务管理。被告作为本市闵行区黄桦路XXX号XXX室业主自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多次催收仍不予缴付,累计已欠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920.34元(以下币种相同)。因催讨无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20.34元。被告王玉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06年4月29日签订的《黄桦路公寓式酒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2006年12月签订的《黄桦路公寓式酒店》商铺及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合同,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并由丙方接替乙方负责《黄桦路公寓式酒店》物业管理服务工作。2010年9月,原告作为乙方与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自2010年10月对黄桦路公寓式酒店建筑面积7,373.45平方米及附属416.43平方米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事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等等。公寓酒店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5.80元。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1年8月初,原告在管理物业过程中出现电梯停运等瑕疵,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原告依约管理服务至2011年11月30日。另查明,被告王玉华系上海市闵行区黄桦路XXX号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39.67平方米。自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被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公示照片、业主大会签到本复印件、挂号信清单、电梯公司的催款函、电梯停用报告、电梯修理合同、交接清单、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王玉华在内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根据原告现有证据已能证实原告在该期间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较高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其应向业主提供与该收费标准相匹配的优质服务,考虑到原告自2011年8月起至2011年11月止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故本院对该期间内被告应付物业费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应按50%的价格予以支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荣柏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60.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