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业银行与敖特汗巴特尔、同格拉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业银行,敖特汗巴特尔,同格拉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业银行,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穆喜梅,行长。被执行人:敖特汗巴特尔,男,现住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同格拉嘎,男,现住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申请执行敖特汗巴特尔、同格拉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公证处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锡白证字第70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敖特汗巴特尔、同格拉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敖特汗巴特尔、同格拉嘎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同格拉嘎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同格拉嘎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预冻结金额为伍万伍仟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力德尔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南 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