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云梅、刘伊杰与丁文美、李凤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梅,刘伊杰,丁文美,李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02713号申请人赵云梅,女,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伊杰,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丁文美,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李凤梅,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丁文美、李凤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文美、李凤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