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崔广雄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调味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调味食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38号原告:崔广雄,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5********。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古城子村***组。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调味食品厂。住所地: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万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崔广雄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调味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刘波、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2017年5月10日,原告崔广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调味食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广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广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广雄承担。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