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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波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周兴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160号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白沙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68206034880X5。法定代表人:杭平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云飞,男,生于1991年3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兴波,男,生于1978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费用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菲 微信公众号“”